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 何廷润
TD产业联盟如何转变职能,提升在TD产业化和国际化中的作用,都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TD产业联盟问题渐现
TD联盟已走过五年多艰难探索的路程,伴随TD产业从梦想到现实,从幼小到壮大,TD联盟也成为国内创新的典范。随着TD产业形势和国际移动通信竞争格局的变化,TD联盟的问题和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TD产业联盟在TD研发和构建产业链的作用是“促进合作”,成绩斐然。而在进入TD采购招标后,设备采购大单非常不均匀地落到了企业手中,在TD终端招标中出现了无序竞争的迹象,说明联盟内企业由“合作”转为“竞争”势不可免。
此时,TD联盟并未适时发挥在联盟内部形成“适度竞争”的职能,而几乎成为旁观者。与此同时,无论是TD的室内或外场测试,还是TD规模试验,TD联盟既无系统测试组织权,也不具备参与解决试验出现问题的能力,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
更为严重的是,TD联盟越来越失去对TD的话语权,对政府主管部门乃至国家决策层缺少独立的沟通管道,发不出自己的判断和建议;对民众失去TD代表性的位置,无权也没有能力引导舆论的导向。
这些问题和现象,不仅影响了TD联盟作用在新形势下的发挥,更将严重影响TD产业化的实现以及国际化的进程。
国际产业联盟的趋势
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产业联盟开始在发达国家蓬勃发展。在3G领域无论是WCDMA、CDMA2000,还是WiMAX其背后都有一股强大的力量支持,那就是3GPP、3GPP2和WiMAX论坛。其中参与3GPP的企业最多,包括了大多数世界著名的移动设备厂商和世界10大移动运营商,参加3GPP2的成员达100多个,很多是世界最大的无线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而WiMAX论坛也是以英特尔等IT巨头为核心组成囊括全球500多家开发商、制造商及运营商的国际化平台。由此可见,国际上成功的产业联盟一定是跨国的、能囊括业界主要成员的国际化组织。
发达国家产业联盟的目的很明确,除了共同研发高新技术和提高技术创新的抗风险能力等一般目的,更强调以整体实力取得在全球中的优势地位。另外,联盟中合作方式灵活多样,开发新技术时通常采用共同研究方式,共同组建和使用研究设施。在共同研究开发项目中,一般是各自独立、任务分担,最后根据各自的贡献各取所需。在技术复杂的大型项目开发中,往往由联盟实体整合各方资源,将各成员的智慧和优势结合在一起。此外,不仅有大公司之间的强强联合,联盟还在全球寻找技术开发能力强的小公司合作,以资金和开发优势获取小公司的创新技能。双方的技术合作实现了资金、技术、信息互补的优势。
发达国家产业联盟的发展趋势也比较明确,一是联盟形式由一般的技术性合作转向组成集团性的虚拟公司。通过建立集团公司而形成的虚拟组织将达到动态企业集成的最高形式,并且实现单个企业无法希冀的速度经济。这种联盟具有更强的战略性,但也需要有巨额资金及大批专家的支持,因而多见于电子通信、飞机发动机和制药等高技术行业。
二是联盟的战略目标由区域化投向全球化。全球化不仅意味着把区域性的技术合作推向全球性的技术联盟,而且意味着使合作后的产品市场推向全球化。
三是联盟的目的从分担风险、降低成本转向组织学习。联盟的目的应从以物质资源为主导追求规模经济,转向以技术创新为主导追求速度经济,通过联盟可以使企业间知识形态的资源进行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
提升TD联盟的建议
回首TD联盟的发展,创新的思维与开放的心态是其成功的因素,提升TD联盟依然需要创新的思维与开放的心态。
首先,要将联盟的发展目光聚焦在国际舞台,构建具备国际战略营销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发达国家政府并非不支持其主推的技术标准,但他们的推动普遍通过第三方机构来实现,以给人公平公正的感觉,这是在国际标准领域通行的游戏规则。比如,3G标准并非都是国际标准组织ITU在推动,更不是相关国家政府在直接推动,而以第三方身份出现的3GPP和3GPP2在其中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把TD联盟的目标从国内定位转化为国际定位,是联盟提升的根本所在。联盟应承担积极拓展TD市场的责任,建立与国际相关组织的业务联系,主动参与国际竞争。
其次,要大刀阔斧地进行产业联盟本身职能与结构的调整。当前,联盟的内部联系过于松散,联盟内部的信息、知识资源缺乏整合,协同效应远未发挥。最突出的表现是成员之间缺乏有力的协调,合作效果不明显,由于存在联盟成员间价值取向不一致等问题,各方之间尚难找到TD产业化与国际化中的利益结合点。尤其是TD联盟至今缺少运营商的加入,成为联盟结构的致命缺陷。
此外,产业联盟需要整合人力、物力、财力,共享联盟核心能力,要解决联盟的人、财、物问题。首当其冲要解决联盟CEO的问题,他必须是独立的,能熟练地从原来企业的管理角色中转变过来,并且要着手组建一支有开拓精神的、团结的、能力结构合理的经理队伍和技术研究队伍。
当然,最重要的是明确和强化产业联盟法人地位。目前,由于我国尚没有如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法》,而己有《公司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在许多方面无法解决像TD联盟这样非实体组织的法律地位、功能、经费与财产等问题。促进社团立法,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其法人地位及其合法权益,既是国际潮流,也是TD产业联盟提升和发展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