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郭莹)昨日,备受关注的股民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部分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除两名股民的部分索赔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其余股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1998年10月,大唐电信涉嫌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被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立案调查,随后被认定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为此,证监会对大唐电信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部分股民在得知大唐电信被处罚后,纷纷将大唐电信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大唐电信公司赔偿股票投资损失以及利息损失。
据了解,截至7月29日,法院共陆续受理62起股民诉大唐证券索赔案,已有30余件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绝大多数股民索赔请求被全部驳回,仅有两人的部分索赔请求获支持,赔偿数额也确定在数百元左右,与股民动辄上万元的索赔请求相去甚远。
一中院判决认定,该系列案中股民只有在2005年4月6日以后至2005年11月8日之前买入“大唐电信”股票,并在2005年11月8日以后卖出或在2005年12月23日以后持有大唐电信股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大唐电信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可获得大唐电信公司的赔偿。对于股民在其他期间因交易“大唐电信”股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与大唐电信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记者另外获悉,因内幕交易,大唐电信董事潘海深被股民陈某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已受理此案。这是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股民起诉内幕交易人的案件。
潘海深从1998年9月21日起担任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4月5日,大唐电信在宣布亏损后,潘海深将其所持有的大唐电信股票13637股以每股20.53元的价格悉数卖出。
陈某认为,由于潘海深的内幕交易行为导致自己在股票买卖上受到影响并导致了相应的投资损失,于是要求潘海深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相关损失6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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