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信运营商涉黄将入罪

  本报讯 (记者林其玲)手机网络淫秽清理严查工作步入新阶段。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网络电信运营商涉黄将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厅级检察员、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均表示,根据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记者查阅资料看到,该条款明确规定传播行为累计多少次后即可量刑。比如条款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等将分别受到牟利罪、共同犯罪处罚。

  电信专家项立刚认为,运营商确实有一部分责任,如果运营商明知是淫秽网站而参与传播,那毫无疑问应该承担责任。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表示,以前也有不少相关司法条文,但并没有明确地把电信运营商拿出来单说,但也并没有排除在外。这次其实是将其重点强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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