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胡新桥 法制日报实习生 刘志月
湖北省武汉市一名消费者黄先生经过不懈努力,举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移动”)违法广告10个月之后,才有结果: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8万元。但令黄先生不解的是,此处罚被“捂”了5个月,他经过行政复议才得知结果。更令他不解的是,处罚5个月后,按处罚决定书应该15日内到账的罚款,至今仍未到位。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黄先生带着疑问专门找到本报记者,反映他投诉后遇到的一些怪事。
2009年5月15日,黄先生在当地某媒体头版上看到《中国移动通信》的广告,在广告中有诸如“世界最强大的移动运营商推进世界最先进的3G 网”、“中国政府下决心要做的事情,没有做不好的”等表述。他认为,使用诸如“最强大”、“最先进”等绝对化用语和“中国政府”等表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黄先生于2009年5月17日,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举报。
经立案、调查取证后,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2009年5月7日,湖北移动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其品牌广告综合代理商———广东金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指定网址上下载了《相信中国TVC及平面物料》广告平面稿,并回传给湖北移动市场部。14日下午,湖北移动市场部对上述广告平面稿的文字素材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世界上最强大的移动运营商推进世界最先进的3G网”、“中国政府下决心要做的事情,没有做不好的”字样,并再次回传给广告代理商。该广告代理商对广告进行尺寸修改后,将其发至当地媒体的相关邮箱中。5月15日,该媒体头版发布了《相信中国》的平面广告。
为确认相关广告费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两次要求湖北移动提交相关凭证,该公司一直坚持是免费赠送的广告而没有提交。对此,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向刊登该广告的这家媒体广告部进行询问,确认同日同等版面篇幅样式的广告价格为48万元。
在获取相关证据之后,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依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三)项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湖北移动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
2009年7月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湖北移动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湖北移动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申请举行听证。
虽然之前似乎一直对此事置之不理,不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广告费用的凭证,但在此《听证告知书》下达长达1个多月之后,湖北移动提交了金额为18万元的广告费凭证,并对前期调查时不提供相关凭证的行为作出检查。
湖北移动的“变脸”获得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认可,该局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并于2009年10月14日,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湖北移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依照广告费用给予一倍罚款计18万元。
在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告知湖北移动可于收到该决定书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湖北移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须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上以处罚决定,迟迟未能到达举报人黄先生手中。其间,他多次前往该局询问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为此,黄先生以“行政不作为”为由,于今年1月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级单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今年3月11日,黄先生终于收到了来自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标号为“武工商【2009】9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过,当看到该文发布日期为去年的10月,黄先生向该局相关人员进行咨询:为何时隔5个月才向举报人进行答复?黄先生向记者转述说,当时该局工作人员告诉他,因18万元罚款一直未能到位,所以未告知他处罚结果。至于罚款何以未到位,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是一些“客观原因”,他们将采取措施进行督办。
到底是什么原因使行政处罚决定迟迟不能知告举报人?又因为哪样的“客观原因”而使罚款难以到位?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采取怎么样的督办措施?该局的这一处罚决定是否会成为留于纸面的一纸空文呢?其中是否另有隐情?本报记者将对此进行追踪报道。
法制日报武汉3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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