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孙麒翔 石飞月)5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常小兵受贿案,对被告人常小兵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常小兵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常小兵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8-2014年,被告人常小兵利用担任邮电部电信总局副局长、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单位谋取利益,收受请托单位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6.28801万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小兵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常小兵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扣押在案,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
资料显示,出生于1957年的常小兵,已经参加工作整40年。常小兵曾历任南京市电信局副局长,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副局长,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中国电信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中国联通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电信董事长、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