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网讯 8月20日晚间消息,中国联通(600050.SH)发布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1、《股份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除保证金、声明、保证和承诺、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等章节自《股份认购协议》成立之日即生效外,《股份认购协议》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日:
(1)《股份认购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3)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4)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除满足上述生效条件外,发行人与苏宁云商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尚需苏宁云商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通过,该协议以及该协议项下交易方可生效。
2、《股份认购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因仲裁裁决而终止;
(2)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终止《股份认购协议》;
(3)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4)如果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或定价方式做出调整,自调整要求或决定做出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未能就认购价格或定价方式重新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则自前述 30 日期限届满后,《股份认购协议》自动终止,且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 12 个月届满之日(“最终截止日”)本次发行仍未完成的,则任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股份认购协议》;但是如果本次发行未能在最终截止日之前完成的主要原因是一方严重地违反了《股份认购协议》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则该一方不享有本条所载的单方面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的权利;
(6)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