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全面回应信息化时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此前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本法作过修订,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又对本法作了修正。2020年的这次修订,将原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文字数从6000多字增加到16000多字,是名副其实的大修大改。当然,立法修订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规模上,更体现在法律理念的提升、法律规范的完善、法律制度的突破和法律责任的周延上,从这个角度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次修订完成了一次脱胎换骨的过程,尤其是专章规定“网络保护”,可谓是开启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新篇章。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全面回应信息化时代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化的影响持续加强,网络成为形塑青少年思维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的重要场域,同时未成年人也是参与网络的重要群体。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0年9月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40亿,其中10周岁以下和10周岁到19周岁的网民总数合计占18.3%。另据团中央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处于小学、初中的儿童上网比例已分别达89.5%和99.4%,远高于同期全国人口的互联网普及率(57.7%)。然而,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缺乏自我防护能力,他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网络风险。2019年2月5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告称,全球70.6%的年轻网民正面临着网络暴力、欺凌和骚扰的威胁,并呼吁采取协调行动,解决和预防网络上针对儿童与青年的暴力行为。儿童网络权益的维护,成为网络用户权益维权与儿童权益维护的共同短板。此前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出台《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不同方面强化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辟出专章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出规定,较之《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它更有定向针对性;较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它更有法律权威性,是在信息化背景下,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一次全面的、系统的、细致的法律总结和回应。

构筑双场域、全链条、多主体网络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优化和实施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参与,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可能让前期努力付之东流,因此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建立了对未成年人的双场域、全链条、多主体的网络保护体系。所谓双场域,是指呼应“双层社会”的社会结构特点,网上、网下联动,既在网络空间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保护,又在现实空间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保护。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所谓全链条,就是就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过程中的所有风险点规定相应的保护规范,力争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可能遭受的网络违法侵害、不良信息影响、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沉迷成瘾等四个主要侵害类型和风险,进行重点防范和规制。所谓多主体,是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利益关联方、服务提供方、监管义务方等都明确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其中包括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等传统主体,包括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专门国家机关,也有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产品提供者等特定主体,他们各司其职,共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目标的实现。

从鼓励和限制两个层面护航未成年人网络权益

当前的未成年人,也就是“00后”们出生与成长在我国互联网生机勃发的时代,他们是天然的网络原住民,是信息时代加持的宠儿。网络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部分,它给未成年人提供了丰富的学习资源,激发了未成年人的创造力和好奇心,给未成年人开辟了认知社会、探索未来的广阔舞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各项权益。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从鼓励和支持、限制和禁止两个层面,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5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这体现了法律鼓励和支持的一面。本法第66条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这体现了法律约束与规范的一面。本法第74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这又是法律限制与禁止的一面。维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初级层次,让未成年人全面掌握安全、合理、科学的互联网技能,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更高层次,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16年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强调要在各学段开设网络素养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网络使用技能,加强网络使用的安全自控能力和信息识别能力。本法第64条也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坚持立法的原则性、实操性与开放性的统一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积极功能、巨大作用和历史成就不容否认,然而除了法律条文的滞后性以外,这部法律也存在法律规范原则性有余而实操性不足的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兼顾了原则性、实操性与开放性,法律条文更加具体、法律规范更加明确,真正补足和克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短板和痛点,做到了有的放矢。例如,针对实践中引发的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到课堂是否侵害了学生财产权的争议,第70条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本条明确了学校的主体责任,维护了正常教学管理秩序,非常具有时代性。再如,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的问题,本法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对网络相关管理机构,要求定期开展防沉迷教育,指导家庭、学校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第68条),并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第74条),提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第75条)。本条还对网络平台提出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有害信息阻断义务、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和报告制度等(第80条),夯实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责任。本法还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第75条),这就为相关制度探索提供了充分的法律空间。

当然,以上四个特点,未必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所独有的,纵观整部法律,确实是亮点纷呈、精彩不断。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是环环相扣的整体,《民法典》《网络安全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是有机协作的整体。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在本法内部“左顾右盼”,也需要在本法外部“瞻前顾后”,如此才能发挥最大制度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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