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发展重构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网约车改变了出行格局,社区团购则对“菜篮子”产生影响,平台数据描画出清晰的消费生活习惯……占据优势地位的平台巨头,对个人生活影响极大。
2020年,国内外关于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的立法、执法监管不断,平台经济合规发展成为重要议题。2020年初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同年12月,相关平台企业遭反垄断处罚;今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都释放出反垄断强烈信号。
今年两会,反垄断成为热议话题。多位代表委员从立法、数据规制、消费者维权等多方面提出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互联网巨头利用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以最终“胜者”获得高度的市场垄断地位,将侵害中小型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议打击平台利用垄断地位发起“价格战”。
现状:互联网行业易快速形成垄断地位
在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看来,数字经济已成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等传统经济之后的新经济形态。但是,他指出,数字经济时代下,市场竞争的本质并没有被改变,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商家容易形成垄断优势,其互相逐利必将导致垄断的倾向。
对此,朱列玉也表示,互联网行业因为自身行业的特点,很容易快速形成垄断。
他谈及了自己的切身体验。“以前网约车刚出现时,有巨额补贴,比出租车便宜好多,但当这个行业兴起之后,发现网约车企业都合并了,而且费用有时还比出租车高。”
去年,不少互联网巨头布局社区团购,资本“烧钱”挤占市场也引发争议。
朱列玉分析,平台大力补贴吸引用户使用社区团购APP购买生鲜,挤压线下零售摊贩的经营空间,一旦巨头抢走生意,进城的农民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受限,这将涉及民生问题。
“当社区团购产生新的行业巨头,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便会开始收割成果,价格会涨到与线下买菜一样甚至更高的价格。”朱列玉说。
在朱列玉看来,这些互联网巨头在改变传统的商业竞争环境和经济规则,最常使用的一套商业竞争模式就是“价格战”——帮助企业在短时间积累用户,其实就是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到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这种竞争模式下,往往最终“胜者”获得高度的市场垄断地位,对中小型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侵害,最终损害到每一个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朱列玉建议,打击互联网巨头利用垄断地位价格补贴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难点:现有数据监管机制跟不上行业发展
垄断背后是数据之争。
“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保有的庞大数据及用户场景黏性恶意阻碍其他市场主体发展,侵害消费者数据主体权利、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各类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认为,现代互联网企业竞争的根基在于数据竞争。
大众感触较深的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问题,在彭静看来,与数据权属不清晰、数据流动受阻有密切关系。
她在提案中称,平台企业事实上独占用户数据,并利用生态圈黏性捆绑消费者,以“二选一”“屏蔽”“封禁链接”“流量劫持”“非法拦截”不公正平台协议等方式排斥平台商业经营者或其他平台企业。
而现有数据竞争监管机制存在监管机关缺乏协作联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体系滞后、监管措施跟不上数字经济行业发展等问题。
立法建议:尽快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
“现在已经步入数字经济时代,中国是数据大国,很多技术走在前端,但是系统性的立法尚未建立,宏观方面仍缺乏指导,很可能造成数字经济畸形发展。”皮剑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他建议,尽快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数字经济发展生态系统,打破制约数字化生产力发展和数字经济生态系统建设的政策障碍和体制瓶颈。
彭静则更聚焦于对加强数据竞争行为规制。她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在维护国家数据主权、企业合法数据资产权益前提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基础上增加数据可携带权内容,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履行算法说明义务的具体场景及其监督机制。
并且,针对金融、健康、教育、通讯、营销等特定行业与领域,制定相关数据竞争监管行政法规,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厘清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同,统一监管尺度,形成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求的互联网平台监管组织体系;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技术经济特征的互联网平台,分类设计监管机制和模式,实现分层次精准监管。
消费者维权:建议授权检方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
除了立法保障的建议,朱列玉还建议从司法层面为消费者维权。
目前,我国反垄断体系以行政执法为主,在诉讼制度方面对抗市场垄断行为只能作为私益诉讼提起。他认为,这对于消费者和小商户来讲,无论是证据收集还是诉讼负担上,都无法与垄断企业抗衡。
但在朱列玉看来,对互联网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维权,又是确有必要的——“如果打赢了官司,胜利的不仅是某一个人,可能是成千上万的消费者受益。”
因此,他今年两会上带来的建议之一,即是授权检察机关对利用市场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他解释称,检察院是国家的公诉机关,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小到维护消费者利益、大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位不谋而合。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是对反垄断执法力度不足的有益补充,且在人、财、诉讼能力方面都具备基本条件,也可以作为更具威慑力的机关来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朱列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