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8月29日电 记者黄辉 通讯员颜桓琛 方竹 某CDMA电信经销商通过邮送广告宣传GSM手机的危害,主营GSM手机通信等业务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认为这种虚假宣传侵害了自己的法人名誉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1元经济损失。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国有企业,经国家批准,主营GSM手机通信等业务;被告揭某承包了中国电信萍乡分公司八分局一楼CDMA手机柜台,主营CDMA号卡和手机经销业务。为了促销CDMA号卡和手机经销业务,被告于今年4月15日与萍乡市邮政函件局签订协议,约定由市邮政函件局为被告印制6万份邮送广告向市民散发,其中包括“关爱生命、远离辐射”广告两万份,内容包括CDMA手机与GSM手机辐射对比、无线座机健康的隐形杀手、GSM手机致死率超过香烟、细数手机辐射7宗罪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随意引用没有科学定论的文章,对原告经营的GSM手机业务用文字及图片内容进行诋毁,并通过相关渠道散发,其主观上有过错,并有侵权的违法行为。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害、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此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元钱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