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网间互联费定价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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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是构建电信有效竞争格局的基础,是电信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仅从技术角度考虑,互联互通是一个相对简单的问题。但从经济角度出发,互联互通问题就变得极其复杂。网间互联费的定价,是互联互通谈判中最为复杂、最难以协调的问题。

互联费是指当用户使用两家或两家以上通信公司的网络通话时,向用户收费的公司应付给其它接续公司补偿其提供接续服务的费用。互联费按照其补偿成本发生方式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四类,即物理连接费、互联使用费、辅助性费用和补充性费用,有时还包括第五类—接入亏损和普遍服务补偿费。本文研究的互联费主要是指互联使用费。

网间互联费定价方法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互联费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基于非成本的互联费定价方法和基于成本的互联费定价方法。

1、基于非成本的互联费定价方法

(1)由呼叫方保留全部收入法(SenderKeepAll,SKA)

这是最简单的互联结算方法。基本思想是在互联的运营商之间,提供接入或互联服务的一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两个运营商处于相类似的地位而且互相交换的电信流量基本相当时,这种方法最为有效。

该方法优点是可以把互联过程最大程度的简化,互联的双方不必对双方交换的流量进行非常准确的测量,使得运营和谈判的成本都非常低;其缺点在于它要求的条件都比较难满足,由于互联双方提供业务所付出的成本和用哪些指标来衡量互联双方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都很难判定,因此该方法的应用也受到比较大的限制。

(2)以零售价格为基础制订网间互联费

这种方法将要求互联的公司视为用户,以最终用户资费为基础制定互联使用费,直接采用普通用户资费或在此基础上打一个折扣。该方法的优点在于操作简便易行,节省时间,通常在竞争初期采用;其缺点在于业务的资费有可能是偏离成本制定的,可能导致公司之间利益分配的扭曲。

(3)收入分成法(或称资费法)

收入分成法指新的市场进入者按照一定的分成比例,向主导运营商支付一部分从实现互联的服务(或者全部服务)中获取的收入。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收入分成与网络互联成本大体相等时,那么利用这种方法可以得到成本导向的网络互联费用。该方法比较简单,不需要通过成本分析来决定网间互联费用,但是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不透明的方法。

(4)国际资费比较法(Benchmarking)

国际资费比较法是对本国互联费的制定与国际上其它国家比较的方法。有些国家尚未确定互联费的计算方法,或已经确定了方法但有关数据资料尚不完整,可以采用此方法。

2、基于成本的互联费定价方法

(1)有效元素定价法(EfficientComponentPricingRule,ECPR)

有效元素定价法最早由鲍默尔(Baumol)、斯达克(Sidak)和威廉(Willing)提出。他们认为新进入运营商向主导运营商支付的互联费用应该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边际成本,即主导运营商为新进入者提供接入服务所增加的成本;第二部分为机会成本,即主导运营商因为给新进入者提供接入而损失的利润。有效元素定价法是一个最优定价法则,它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

该方法的缺点是在实施时候需要一定的假设条件,且其假设条件很难满足。当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时,都将导致资源配置以及动态情形下的非效率。另外,由于边际成本和机会成本都很难界定,所需社会需求、运营商的运营成本以及不同服务之间的交叉弹性等数据信息量较大、不断变化、很难捕获,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运用上,有效元素定价法都存在致命缺陷,不是一个可取的定价法则。

(2)完全分摊成本法(FullyDistributedCost,FDC)

完全成本分摊法是以使用历史成本数据的完全分摊成本作为基础,是“平均成本资费决定方式”在电信资费定价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这种方法在美国已有几十年的应用历史,也是各国经常采用的方法。

完全成本分摊法的核心思想是将共同成本分配给不同的业务或模块,与专属成本一起构成每种业务或模块的完全分摊成本,以此作为制定资费的依据。

由于FDC方法是制定互联费用时常用的方法之一,且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比较成熟,操作性较强,可以对公司所有历史成本进行补偿,因此,受到主导运营商的青睐。但由于使用历史成本,可能会将历史上一些低效率的投资和运营费用通过互联费用转嫁给互联单位,不利于竞争,使其适用性受到了管制机构和新进入市场的竞争者的批评。

(3)长期增量成本法(LongRunIncrementalCost,LRIC)

增量成本是从边际成本概念发展而来的,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生产水平条件下,企业增加特定产出量(容量或业务量),所导致的成本增加额。长期增量成本考虑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确实是为增加产出量而导致的成本增加额。此成本不仅包括短期内变动的可变成本,也包括短期内不发生的变化,对长期而言却是必需的固定投资。

LRIC法的优点是对主导运营商以前的投资和过时的技术所形成的成本不进行补偿,新进入的企业不必被迫支付这些额外成本和过期成本,因此可以有效促进竞争,同时激励主导运营商努力降低成本。其不足之处一方面是涉及到基于重置价值的预期成本,相关的成本数据的客观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LRIC必须对技术进步率进行估计,这必然涉及到较多的估计和预测,由于数据缺乏,在很多情况下必须采取变通的处理方法,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3、网间互联费用定价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呼叫方保留全部收入的方法适用于互联双方从互联中得到的收益大体相当的情况,然而,在现实中,很少存在这样的情况。有效元素定价法则是最不可取的,它不但计算复杂,所需的成本较高,而且依此制定的价格还会成为主导运营商排挤新进入者的工具。以零售价格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也只能作为在竞争引入初期的一种过渡性的定价政策。相比之下,完全分摊成本和长期增量成本法更符合对一个合理接入和制定互联价格的要求,但这两种方法也不是十全十美。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种完全合理、科学、通用的互联费定价方法。

国外部分国家互联费定价方法介绍

世界各国由于电信市场格局不同,所以管制机构规制的重点也不尽相同,互联费定价方法也有很大的差异(如表1所示)。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基于历史成本原则的完全分摊成本法(FDC)和增量成本法(LRIC)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应用。其中捷克、日本、韩国、尼泊尔、英国、荷兰、瑞士、美国等采用了FDC法;澳大利亚、加拿大、哥伦比亚、丹麦、法国、香港、秘鲁、英国、美国、委内瑞拉等采用了LRIC法;日本、英国、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是从FDC法过渡到LRIC法。

表1  世界各国的互联费定价方法

世界各国的互联费定价方法

综上得出,多数电信业较为发达、电信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原来大多采用基于历史成本的完全分摊成本法,而从发展眼光来看,都相继或计划采用前瞻性的长期增量成本法来进行互联费定价。

对我国网间互联费用定价的建议

成本定价法已经成为全球网间互联定价方法的总趋势,世界贸易组织和欧盟目前都推荐了以前瞻性长期增量成本为基础的互联互通结算方法。我国目前的网间结算政策是以资费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采用分步骤实施的方法:即先采用完全分摊成本法(FDC)作为过渡,为前瞻性长期增量成本法(LRIC)的实施提供一个充分准备的时间,前瞻性长期增量成本法无疑是我国通信网间互联费从以资费定价逐步转向以成本定价的最终目标。

LRIC建模的方法分为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综合考虑我国互联互通问题亟待解决的现状,以及我国现有成本核算体系的发达程度,笔者认为下一阶段选择自下而上模型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该方法有下列优点:(1)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互联成本的估计结果,为尽快推动我国网间结算政策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2)研究费用远远低于自上而下方法;(3)模型具有公开透明的特征,有助于减少管制过程中出现争议;(4)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电信业核算体系不完善的问题;(5)建好的模型原则上可重复使用;(6)有利于形成合理的相对价格结构,节省管制机构大量的精力和资源,从而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管制资源。

笔者对于自下而上的长期增量成本法的实施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是要充分估计可能产生的误差。无论是采用什么方法都是对网间互联成本的一个估算,不可避免要产生一定的误差。最理想的方法是运营商同时采用两种方法,互相验证,确定一个互联结算费的大概范围,英国运营商就同时使用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法。

第二是如何排除主导运营商低效率的问题。英国的Oftel充分认识到使用实际发生成本可能会使新进入者承担主导运营商的低效率因素,但Oftel认为这些低效率可以通过价格上限管制排除。我国目前的测算方法也是使用中国电信实际的运营成本,但我国还没有一套价格上限管制的制度去排除低效率因素,这对于新兴运营商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对网间互联的长期增量成本进行核算时,运营商应引入价格上限管制,或者使用优化的运营成本。

第三是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进行公平成本核算的一个主要障碍,因为核算所需的很多数据都要由主导运营商提供,如何保证数据准确性至关重要。电信业发达国家网间互联的成本核算一般是在建立了系统的财务分账和信息披露制度之后进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我国还没有建立这样的制度。因此,运营商在进行成本核算之前应尽快建立在审计监督之下的财务分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此保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公正性。

结束语

我国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刚刚形成不久,市场还不成熟,在实践中仍然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宏观调控才能形成良性的竞争格局。

网间互联费的制定是非常复杂的工作,不同的定价方法在选择互联成本测算模型、测算方法以及根据测算结果制定互联费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如何制定有效、合理、公正的网间互联价格,为电信管制部门提供参考,平衡主导运营商和新兴运营商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仍有待业界深入探讨。

作者: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集团客户部 高侠   来源:通信世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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