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信产部调查中国电信、中国网通“握手言和”的公开信
原本互为竞争对手的电信和网通,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相互“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根据相关法律,信息产业部负有破除电信垄断的职责。作为电信消费者,我们迫切请求贵部开展执法监督,责令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马上终止“合作协议”,重归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基于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电信行业必将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中央政府于2001年通过了有关电信体制改革的36号文件,其指导方针是“打破垄断、公平竞争、优化配置、加强监管”。据此形成的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将原中国电信分拆为新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南北分治,并鼓励两大集团公司在对方主导区域内自由竞争。
作为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的忠实用户,我们期待:此次改革能够给电信市场带来公平、有效的全新竞争格局。但难以预料的是,这对竞争对手突然握手言和,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相互“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也就是说,中国电信不在北方发展用户,中国网通也不在南方发展用户。
互不竞争协议签署后,形成了南北寡头分治的局面。作为消费者,除了坐受宰割几乎别无选择。不管电信两巨头有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没有竞争都不是中国电信市场的最佳选择,这已违背了社会进步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则。电信垄断,毫无疑问会阻碍技术进步,扭曲资源配置,导致价格失真、管理低效、服务品质低下等诸多弊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电信两巨头退出竞争后,各方主导区域内不再可能形成充分有效的竞争。没有竞争,何以形成市场调节价?没有竞争,关乎千万计的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电信资费标准又是如何出台的?以中国网通所属的北京分公司为例,512K带宽包月资费120元已维持了4年。2007年5月1日,新推的1兆带宽包月资费提高为138元;5月17日新推出2兆带宽包月资费又提高为188元。这一系列资费标准的确定,是否又根据中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众所周知:消费者若要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必须有一个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的市场存在。鉴于此,为了讨还法律赋予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选择权,我们特致函信息产业部报告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的垄断情形,期望监管部门立刻予以查处和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规定:“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贵部在官方网站列明了本部门如下职责: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开竞争,保证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
根据以上法律,贵部负有破除电信垄断的法定职责。作为电信消费者,我们迫切请求贵部开展执法监督,责令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马上终止“合作协议”,重归竞争。
北京师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福建省委党校法学部 王利平副教授
2007年5月20日
这份“秘密协议”规定了什么?
这是一份在业内广泛流传,但极少有消费者知情的协议。
协议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相互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包括固话用户、大灵通、小灵通等无线市话用户、宽带用户、呼叫中心等所有类型客户。其中,中国电信的“主导区域”指南方21省(自治区、直辖市);而中国网通的“主导区域”则指北方10省(自治区、直辖市)。
2001年,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政策,为加快打破垄断,原中国电信被切分为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电信的资源集中在南方21个省(自治市、直辖区);中国网通则主打北方10个省(自治市、直辖区)。
协议的有效期为2007年3月1日 ̄12月31日。如果在有效期内,发生行业重组、发放新的移动牌照等重大事件,且双方对本协议均无异议,协议仍然继续生效。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两个企业的利益。电信在北方以及网通在南方的势力,都不能跟当地的网通以及电信同日而语。双方在以往竞争中,都采用非正常的手段抢夺市场,而达成协议有利于避免这种价格战。
为达到这个目标,从2007年3月1日开始,双方将停止在非主导区域的所有项目投资。如果需要使用相应资源,应优先租用主导方的网络设施。
协议还强制性规定:2007年,中国电信北方10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预算不超过30亿元,收入预算不超过55亿元;中国网通南方21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预算不超过70亿元,收入预算不超过105亿元。(本报综合《第一财经日报》等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