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率管理政策述评----卫星与地面系统频谱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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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妮)



  正如19世纪中亚地区风行的英俄冲突一样,地面和卫星站运营商在许多领域也发生冲突。但是所有这些冲突的焦点都是接入领域,在卫星方面,则意味着对频谱的利用。FCC以前有一个重要协议,限制了地球站与地面业务对共享频谱的利用,成为这一领域的最新规则。

  几年之前,电缆与卫星的竞争似乎是最突出的。横贯海底的光缆和覆盖当地区域的有线电视系统,成为卫星业务的最大竞争者,从而削弱了卫星的重要性。然而,因为数字卫星广播所拥有的数千万用户,卫星并没有在这次竞争中受到致命的打击。这些用户中有许多放弃了电缆运营商,同时,卫星运营商也发现了新的市场,为新的Internet应用提供连接,比如实现到“网络边沿”的高速缓存和传输。

  在频谱应用方面最大的挑战是地面无线应用,由于它对频谱的占用,限制了卫星系统在所有频段的使用。对传输通道和新业务的巨大需求,使可用频段发生阻塞;在频率使用上引起新的问题需要去解决。

  FCC最近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地面和卫星运营商共享频谱问题提出的建议做出评价,但在这一过程中;可能要求卫星业务做出让步,来帮助以为处于弱势的地面运营商。

  2000年10月份,FCC发布了一条政策法规;它涵盖许多领域的问题;其中包括对Ka波段地球站、甚小口径C波段天线的许可;FCC将这种天城称为CSAT;与 VSAT相区分。FCC通告中最具争议的部分涉及地面运营商,他们认为波段共享法则不利于地面固定业务。其主要意见是:FCC在地球站没有频谱要求的情况下,允许他们使用整个分配给的频段,而地面运营商的连接被限制在实际所需的频段上,有严格的频谱有效性要求。同时,地球站通过与国内卫星的整个轨道位置的协调,很容易阻碍它与地面站的协调。

  FCC完全驳回了地面通信运营商的一些建议,例如,他们提出要求卫星地球站的运营商和地面通信运营商一样,提前做出频谱需求计划是不切实际的。卫星业务和地面业务具有结构、操作上的差异;这一点FCC给予了特别认可。由于同样的原因,FCC反对只给地球站分配一部分频率范围,即所谓的“部分波段许可”提议。

  作为对频谱有效性政策的支持,FCC提议要求地面站运营商出示他们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频谱,以解决地面运营商伺机协调C波段或Ku波段使用的冲突问题。

  新规则不适用于那些允许使用尚未超过24个月的卫星地面站。除此之外,对地面运营商要求的否定;也同时提醒卫星地球站运营商对频谱利用情况做出表示;包括他们在过去的24个月已经占用了多少,目前要求是多少,以及以后的计划,例如下六个月内占用哪些频段。

  新规则很快引起许多新的问题,首先是怎样定义频率的使用,特别是地球站运营商,他们在Z4个月里可能会使用各种不同的转发器将信号传送给多个不同的卫星。FCC在怎样将频谱有效性标准运用于卫星地面站也提出了很多问题。建议中其他技术因素涉及到与地球站运营商可接受的干扰水平相关的工作环境。

  在某些方面,FCC也在寻找地面运营商和卫星运营商是否共享频谱问题的解决方案。卫星业界反对地面运营商原先提交给FCC的意见,认为卫星有自己的一套技术管理规则,例如轨道卫星彼此相隔二度,对有效利用带宽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在带宽利用方面的争论仍在继续,卫星业界也应及早提出建议,对FCC的政策出台做出反应。


摘自《卫星通信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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