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从2002年2月开始,他便不断接到打给被告公司的电话。他开始一直以为是打电话的人拨错了号码,可来电不断。后来,王先生在百度网和中国电子电气网上查到了被告公司在网站上登记的电话,发现该单位的电话号码登错了一位数字,错写成了他家的电话。王先生曾因此与被告进行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王先生将这家公司告上法院。
可作为被告的经贸公司却表示,网站上的信息并不是他们刊登的,而是网站私自登载。但对于这种解释,该公司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对于自己的辩解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而且该公司在得知相关情况后,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因此该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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