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丽容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号码携带终于在我国启动了。工信部电信管理局下发《关于启动天津、海南移动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的通知》,要求从2010年11月22日零时正式启动天津、海南本地网面向移动用户的号码携带试验。这一文件意味着酝酿多年的号码携带工作,将正式进入执行阶段。
那么,号码携带究竟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促其真正落实需要哪些细则?针对此类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专家电信冯橙。
号码携带政策阶段性管理,意图明显
记者:根据工信部下发的号码携带文件,我们发现,两个地方转网方式不一样,那么从转网方式分析,您认为国家出此举措的真正目的是什么?您如何分析号码携带对我国电信业的影响?
冯橙:目前,号码携带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电信市场开放的标志性政策之一。号码携带可以增加用户的消费选择权,有利于激励运营商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创新,节约国家的号码资源,使得市场竞争格局更加合理,从而使用户成为最终的受益者。
天津和海南同时启动号码携带试商用,其中天津为双向转网,除TD用户外,中电信和中移动、联通和中移动可以互相转网。而海南为单向转网,只有中国移动2G用户可以携号转网到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但反向不行。
如此设计是根据号码携带的客观规律、已有经验和本地情况而来的。首先,根据海外经验和客观现实,号码携带不能一蹴而就,而应该分阶段进行。我国拟分三年用三个阶段来进行:第一阶段为2G的非对称单向转网;第二阶段是对称2G携号转网;第三阶段是3G的对称转网。全国各个地区的通信水平不一,可以选取地市来跨阶段地进行试验,例如,天津的移动电话率达到86.58部/百人,而海南移动电话普及率为64.8部/百人。显然天津的移动电话发展水平高于海南一个层次;再者,海南的中移动用户占了7成,可以说是绝对优势地位,而天津三家的竞争相对更均衡。
因此,国家选择海南作为第一阶段、更加倾向弱势运营商的单向转网,而选择天津作为第二阶段的双向转网是有据可循的。
应建立一套完整的业务流程,落实号码携带政策
记者:从细则来看,天津、海南规定有六种情况用户不能转网,您如何评价这六大细则,其对号码携带的实施有何利弊?
冯橙:从号码携带的细则来看,一共有六种情况可以不予受理转网:
一、实名制用户机主信息不符;
二、用户与携出方签约时间未满的;
三、用户与携出方有话费纠纷;
四、申请号码停机的;
五、SIM卡被偷或丢失的;
六、由于携出方网络故障而导致携出方无法受理该申请。
仔细分析这六种“不予受理”,无非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出于保护用户安全和避免混乱的考虑,机主信息不符、申请号码已停机以及SIM卡丢失的都不予受理,这就避免了他人顶替、空白号码占用资源等潜在危险,可以说给号码携带带来一定的安全保障;第二类是避免运营商之间资费纠纷和网间结算的纠纷,如用户必须与携出方的签约期满和资费结清,但另一方面,有可能成为携出运营商为限制用户转网的手段,如诱导用户签约使之无法转网等;第三类则是特殊情况,比如网络故障。我认为在网络故障方面运营商可做的手脚较小,反而是在设计复杂转网的流程、设置携号转网费用、拉长转网期限等方面做手脚,抬高转网的门槛。
记者:从保护用户和促进电信业发展的角度讲,您认为,号码携带还需出台哪些细则?
冯橙:我认为,号码携带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出台一些细则:如要将号码携带原则和制度落实成文成制度,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业务流程,包括号码携带涉及到网间的结算、资费等,以及相应的流程如要建立用户投诉反馈机制,一旦出现恶意阻挠用户转网的都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各地通管局需要加强对号码携带试验进行监督和总结,协调协调企业解决跨公司、跨网、跨业务产生的服务问题等。
降低用户更换运营商成本是国外管制机构的基本思路
记者:全球范围内,目前实施号码携带的国家有哪些,从这些已经实施号码携带的国家看,其效果如何?其中,哪些国家号码携带技术与举措较为成熟,值得我国借鉴?
冯橙:从国外运营商的情况来看,1996年美国最早实现号码携带转移以来,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号码携带,其中包括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24个欧美国家,以及我国周边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等。这其中的效果也是差异较大,但总结起来有以下四点:
第一,号码携带费壁垒如费用、时间、复杂程度严重影响用户选择。
第二,主导运营商的影响差异较大:日本和韩国是在实施初期主导运营商流失较大,但3年后保持稳定并有所回升;而希腊、立陶宛等小国家反而促进了主导运营商份额的增加,还有加拿大对主导运营商基本无影响。
第三,容易引发价格战并导致高用户离网率。
第四,行业整体利润摊薄。
而国外的管制政策也有值得借鉴之处,比如从欧美国家来看,号码携带从决策到实施是管制机构和运营商相互冲突的过程。面对运营商的挑战,管制机构基本思路是减低用户更换运营商的成本,增加移动运营商的竞争,最终提高移动产业的效率和用户满意度。
具体对策包括:明确规定实施号码携带的期限、拟定运营商实施号码携带的义务说明书、及早让既有运营商提出可能影响号码携带实施的尚未解决的问题、明确管制机构今后将会解决或不会解决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