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傅小姐挂失手机号之后,卡内的余额却被侵吞不还。为此,她将联通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联通北京分公司为傅小姐重新启用原有卡号,返还剩余话费92.18元及利息,并赔偿信息查询费21元。
傅小姐说,2006年9月24日,她买了一部CDMA手机,同时办了一张如意133卡并充值使用。同年10月15日,手机遗失,傅小姐第二天进行了电话挂失。
2007年4月初,她的手机又找回来了,傅小姐在办理解除挂失时被告知,由于她的充值卡已经过了有效期,并且在联通规定的时间内,她没有再次给手机充值,目前该卡号已经被注销,卡内的余额也不能返还。
傅小姐认为,联通北京分公司单方面注销卡号、侵吞卡内余额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而且她已经在联通要求的有效期内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期间不应再计入使用期。
联通北京分公司则辩称,傅小姐购买卡号时有用户指南,指南上对于卡号的有效期是有明确规定的,联通公司只是依照用户指南操作,并不存在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傅小姐手机遗失后办理了电话挂失,手机找到后办理解除挂失时,该133卡号已超过了使用期、充值期和锁定期,已经被销号。虽然用户指南规定了133卡号的有效期,但是并未明确规定挂失期间是否算入有效期。而用户必须在该有效期内到营业厅办理补卡手续,才能重新启用原号码,这一点用户指南上未作出明确规定。
法院认为,因联通北京分公司用户指南的规定不明确,使傅小姐没有在有效时间内办理补卡手续,导致手机号被注销、话费余额无法返还,联通北京分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