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本报讯(通讯员 杨克元)林女士称曾借给李先生8万元,并提供了手机短信等证据。近日,闵行区法院认定手机短信等证据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只判决李先生返还林女士36368元及相应利息。
林女士诉称,她与李先生于2004年5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书》,李先生向她集资若干万元,约定双方半年分红一次,利润各半。协议签订前,林女士已先期借给李先生3万元。之后,她又陆续借给李先生5万余元,包括为李先生购买一辆轻骑车。因李先生不履行合同,到期也不还钱,她诉至法院。
林女士提供了3万元收条一份以及手机短信清单、短信电话记录清单等证据,证明李先生确向自己借款8万元,而且自己一直在催讨。
法院认为,根据李先生向林女士出具收条的行为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推定,林女士的这笔钱款并非赠送,该款所有权归林女士,故李先生须全额将3万元返还。李先生表示愿将购买车辆的6368元支付给林女士,法院予以准许。
至于林女士提供的手机短信,由于并没有李先生承认借过8万元的内容,而短信内容是否真实无从考证,林女士提供的短信内容摘录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