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3日电 今天,北京市消协刊文点评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市消协指出,手机账户余额所有权应当归属消费者,消费者如果要求退还话费余额,运营商有返还余额的义务,应归还消费者,不能随意侵占。
北京市消协列举了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不同面值的充值卡有效期不同,50元面值的有效期为90天;500元面值的有效期为540天。同时运营商规定,“如果您在账户锁定期内仍未充值,锁定有效期过后,您的号码将会自动注销,号码注销后,账户中的余额不再返还用户。”
市消协认为,电信企业单方制订“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条款,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对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电信运营商为充值卡设定了一个服务有效期,实际上是为合同的履行规定了期限。在此期限内消费者享有通信服务的权利,电信运营商有提供服务的义务,有效期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运营商可以不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服务的终止与手机账户余额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运行商提供的通信服务终止后,如果账户内还有话费余额,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余额的所有权仍然为消费者所有。消费者如果要求退还话费余额,运营商有返还余额的义务,应归还消费者,不能随意侵占。(中新网IT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