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期许反垄断实践彰显法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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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通信运营商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并遭遇国家发改委反垄断部门的调查。消息昨日传出之后,业界颇有触动。有消息称,若“事实”成立,这两家运营商可能会收到巨额罚单。

  消息的传出较为突然,坊间的议论不绝于耳。很多人感兴趣于此事究竟有什么不寻常的背景——这也并不奇怪。两家电信大企业突然被公布遭到反垄断调查,其中的来龙去脉自然为人所关心。

  不过,这一事件更值得关心的,当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否真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如有违法行为,那么当事企业遭到必要的惩罚,应是顺理成章。就事论事,意义反而彰显。

  根据发改委官员透露的消息,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在一起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并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歧视。如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而对于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出的价格就有优惠,涉嫌触犯了《反垄断法》。

  很多时候,涉及大企业的事情,会在其自身孤立的影响之外,还可能产生标本效应。当《反垄断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Sword of Damocles)悬在两家电信运营商的头顶之时,人们可以看到,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绝不只是一段段严厉的法律文本。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已经三年有余。应该说,3年多来,基本平静,唯一一次溅起较大水花的,是2009年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作出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饮料的裁决。此前备受期待的《反垄断法》,就在这样的平静中接受“检阅”。

  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在执行过程中缺少操作性,也不意味着,偌大的中国市场,竟然找不出几个垄断的案例来。立法与法律实践之间,多少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不论如何,在中国式的市场经济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反垄断法》当更须担当起为捍卫市场公平竞争护航的重任。

  众所周知,《反垄断法》襄助培育和形成公平竞争的理念和文化。现代竞争文化的内涵主要有两点:有效竞争和公平竞争。垄断条件下企业剥夺消费者剩余,并导致效率的下降。不控制垄断势力,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当《反垄断法》如今剑指知名央企的垄断嫌疑时,人们发现,似乎坚不可摧的垄断堡垒亦有可能撕出缝隙。

  必须认识到,《反垄断法》的效力发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经验来看,均是通过一个个案例不断丰富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解释、指南和执行机制。这一点在我国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在过往的3年当中,也并非毫无建树。

  比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初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这些配套规定与细则,提高了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依据。

  又如在机构设置方面,国务院层面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且反垄断机构业已 “三足鼎立”。其中,国家发改委拥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等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不同政府机构有着不同的分工,共同作用于反垄断的“大业”。

  两家通信运营商究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人们拭目以待。如果经此一役,电信市场上能够实现更有效的竞争,消费者亦因此大大获益,则《反垄断法》的效力,从中自会体现出来。或许,人们还期待,通过这一案例,为未来更多的反垄断法律实践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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