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电信反垄断调查应该回归法律本意

  ■法的精神之阮子文专栏

  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表示,今年上半年就开始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11月9日央视《新闻30分》)。据新华社记者掌握的信息,6月份,发改委通报初步调查结论:认定两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涉嫌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过新华社记者随后发现,此次发改委反垄断调查针对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专线接入市场的垄断问题。也就是说,无论发改委反垄断调查最终结论如何,都与普通用户的宽带价格没有关系。(11月12日新华网)

  笔者关注的,既不是调查结论未定前发改委官员的提前“爆料”,也不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更不是“数十亿罚款”的计算是否谬误。而是“这场反垄断调查结论如何,都与普通用户的宽带价格没有关系”引发的无限遐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电信与联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他们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关键。而在“滥用”行为的认定上,发改委官员称:“两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给出高价,涉嫌存在价格歧视。”那么这里所指的竞争对手是谁?当然不是普通宽带用户消费者,因为这与他们无关,显然只能是指移动与广电运营商。据报道,随着三大通信运营商全业务的开展,以及三网融合和广电运营商NGB(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网络的建设,围绕固网宽带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传统电信运营商而言,“虎狼相视”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电信、联通在宽带接入上是骨干运营商,移动与广电运营商需要向其支付高额单向结算费用(11月12日《新京报》)。这就是所谓“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给出高价”的由来。姑且不去考证电信与联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单就发改委从“有人举报,到发出调查通知,再到通报初步调查结论,最后提前爆料”这一行为路径看,笔者不得不逆向思考:

  如果是与普通用户的宽带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有关部门还会不会这样兴致勃勃,义正言辞地启动反垄断调查?举目环视,与普通消费者息息相关的“被垄断”行为并不少见。我们的煤气、天然气、水、电、汽油、过路费,哪样不是“被垄断”着?根据《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条规定实际上已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允许了国家垄断行业的存在,在涉及普通民众切身消费利益的时候,法条中的“监管与调控”又总是蜻蜓点水,流于形式。消费者利益被这些垄断行业损害也就习惯成麻木了。显然,立法者在如何规制垄断行业合法经营,以及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出现后,对这类国家垄断行业如何制裁与承担责任,是一块立法空白。也难怪该法实施四年以来,电信与联通成了第一例反垄断调查的企业。

  笔者的另一个思考是,我们国家最大的垄断其实不是企业的经营垄断,而是特权的垄断。有既得利益者的地方,就有特权存在。认真观察每一个垄断行业的背后,都离不开特权的影子。这只无形的特权之手,牢牢控制着各种垄断行业,在国进民退思路引导下,这种特权的影响力凸现得更加强烈。特权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或利益集团,当不同的利益或利益集团发生冲突的时候,强大的特权开始发挥作用,斡旋其中,左右博弈,最后的结果,或者是利益的相互让步与再分配,或者是大吃小与强压弱,又或者是不了了之。这次反垄断调查,不就是两大利益集团的利益之争吗?从一种垄断引向另一种垄断,或者说让一个垄断企业让渡部分利益给另外的垄断企业,确实与民众无关。对多数民众而言,这只不过是一笑而过,太阳升起的时候,该干吗,还得干吗去。

  什么时候,行政权力之使用,能站在民众切身利益角度考虑的时候,或许,类似的反垄断调查才具有法律赋予的本来意义。

  (作者系知名律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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