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使用手机滥发小广告,结果被移动公司停机。事后,该男子将移动公司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东城法院一审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移动公司停止该号码的使用。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03年从中国移动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了一个神州行号码,一直由原告使用并正常缴费,没有出现欠费及违法等情况。然而,被告于2011年4月11日单方停止了原告对该手机号的正常使用,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解除对原告手机号的关闭状态,恢复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使用,并赔偿原告因该手机号无法正常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庭上,移动公司称,王某确实使用过该公司的手机号码,但因该号码乱发“小广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4月11日给被告发送了停机号码的电子数据,要求停止该号码的通信服务。被告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停止对该号码的通信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停止对王某手机号码的通信服务是执行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