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网络运营商的失误,宽带未安装成功。用户称女儿因此离家出走,要求精神赔偿等,双方矛盾重重。运营商只得自己告自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晋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奇怪的合同纠纷案件。
宽带没装成 双方陷入纠纷
2004年1月12日,一家网络运营商与晋安一用户签订了客户入网协议,由网络运营商提供宽带上网接入服务,月租费100元。
合同签订后,用户支付了300元的开户费以及100元的月租费。但由于安装施工的失误,宽带未安装成功。在此情况下,该网络运营商又通过银行收取了100元的月租费。
随后,用户发现所申请的宽带业务并未开通。为此,该网络运营商多次与用户协商,退还以上费用,并同意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被用户拒绝。
该网络运营商多次登门道歉,并组织协调此事,用户一直拒绝接受。
运营商愿赔偿 自己告自己
2007年7月30日,该网络运营商诉至法院,称双方入网协议已解除,要求退还费用并按协议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补偿损失。
用户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入网协议。但因对方宽带安装失误,致使女儿离家出走,造成家庭不和。而且在与原告协调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对方报警将其送至派出所,造成了重大精神伤害。
因此用户要求按协议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计付补偿损失,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该损失目前暂无法计算出来。
协议并未解除 原告诉请被驳回
对于此案,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陈亮律师告诉记者,合同双方解除是有法律限制的。网络运营商如果主张解除合同,就要举证合同已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而用户一方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络运营商解除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晋安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入网协议属于有效合同。在解除的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当事人自可依法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从双方的订约、履约情况看,无证据表明诉讼之前该入网协议已得到解除。因此,原告主张入网协议已解除,缺乏客观依据。
而原告要求退还费用及补偿损失,属给付之诉,本身就是原告违约时应履行的行为之一,不应为原告请诉的请求权。
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