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姚克勤
晨报讯 芦某通过非法侵入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信息化平台,获取多家企业的账户及密码,并提供给他人群发广告短信数百万条,总金额达50余万元,从中牟利26万余元。日前,黄浦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芦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8岁的芦某曾在河北某学院工作。2010年9月至11月期间,芦某凭借以前在移动公司培训时掌握的账号,通过猜密码的方式,非法进入了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信息化平台,获取了该平台中企业短信通客户栏目下多家企业的账号及密码。之后,他又租用袁某提供的服务器,使用盗取获得的企业账号及密码,对接到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
接下来,芦某将盗接的平台、账号及密码,以每条0.03元左右的价格,提供给他人用于群发广告短信,最终发送短信数百万条,费用达58万余元,芦某从中非法牟利26万余元。黄浦检察院认为,芦某盗接通信线路供他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芦某在庭审中提出异议,辩解称进入的是移动公司的电脑系统,并非盗窃企业账号内的财物。芦某的辩护人也认为,芦某侵入的是移动公司的网络设备,而不是与移动公司签约的具体客户的数据库,所造成的损失最后也是由移动公司承担,故该行为应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芦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非法侵入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盗用各客户的账号、密码,并盗用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以帮助他人发布短信广告造成公司损失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