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立公司的金立牌H6型手机将《最美》内置为手机铃声后,“羽·泉”将生产和销售商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近日,东城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羽·泉”胜诉,获赔2.7万元。
“羽·泉”创作并演唱了《最美》,胡海泉、陈羽凡对歌曲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2007年,他们发现深圳金立公司生产,九大洲王府井分公司销售的金立牌H6型手机中存储有《最美》。“羽·泉”认为,两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歌曲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起诉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损失50余万元。
金立公司称,他们对此事并不知情,将《最美》内置在手机内的行为是该公司的北京代理商。九大洲王府井分公司则称,手机是从金立代理商处进货,对于内置音乐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定,金立公司在生产的涉案手机中附带存储功能,目的是吸引消费者,实现更大的收益。金立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九大洲公司能充分说明进货渠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该款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