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文
在全球范围内,电信监管机构普遍对MVNO持欢迎和支持态度,希望利用MVNO模式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惠及广大消费者。MVNO相关监管政策的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和处理MVNO与移动网络运营商(MNO)的关系,使MVNO能以公平合理的批发价格批量获取MNO的网络资源。在具体的监管措施方面,不同的监管机构根据各自市场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政策。
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市场,监管机构经过评估后认为,其移动通信市场已经存在充分竞争,MVNO通过与传统运营商正常的商业协商,即可获得公平合理的网络批发价格,所以无需为MVNO提供额外的政策支持。
但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促进市场竞争,监管机构针对MVNO的发展制定了特定的监管政策。
2003年,香港推出3G服务时,拟定的关于3G的规管架构就将在内容及服务应用的层面上引入更多竞争作为一项重点。在该架构下,3G网络运营商须开放至少30%的网络容量,以一视同仁的原则,供非联营的MVNO及内容提供商接入。只有在运营商未能达成商业协议时,电讯管理局(现通讯事务管理局)才会介入。在当时香港只发放了4张3G牌照,但截至2003年3月底,香港市场上就已有6家MVNO可提供移动通信服务。
2003年,欧盟委员会向各国电信管制机构建议,检查公共移动电话市场批发接入和发端呼叫领域的竞争情况。这项研究引发爱尔兰、法国等国的管制机构出台新的法规,要求运营商向MVNO开放网络。根据欧盟的电信《监管框架指令》和政府监管政策,移动网络运营商不可以为难MVNO,否则监管机构就会出面干涉。
在丹麦、挪威等北欧国家,监管机构曾强制要求传统运营商向MVNO开放网络,并对传统运营商网络资源的批发价格做了明确规定。
韩国在自有技术WiBro发展初期,曾希望通过在WiBro网络上引入MVNO来促进WiBro网络的使用,发展多样化的数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