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何欣 实习生 田楚楚) 一个是同开发商签订协议并承担了小区内的综合布线系统,另一个则自称同小区物业签订了协议,可接宽带入户。一个认为对方是为了抢客户而搞破坏,另一个认为是对方垄断小区网络通信业务在先。昨天,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中国联通诉时代互通公司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
原告联通北京分公司诉称,该公司旗下的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世纪城社区三期开发商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其负责建设包括该小区晨月园8栋楼的综合布线工程,总造价近88万元。因此,晨月园8栋楼通信线路的产权均归其所有。2008年5月,原告发现时代互通公司破坏了该公司客户的网络通信服务。因此起诉要求对方停止破坏原告公司的通信线路,赔偿破坏通信线路的更换费用20余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
被告时代互通公司辩称,根据物权法规定,报装电话及宽带归属于小区业主,该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使用的宽带线路属于业主,用户流失是原告不开展业务造成的。原告的行为是垄断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诉争网线具有所有权,被告擅自破坏,严重损害了原告对该小区网络线路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时代互通公司停止侵害,赔偿联通公司41万余元。收到判决后,时代互通公司提出上诉。
昨天二审开庭,两家公司的代理人主要围绕被破坏的线路数量、线路的产权以及损失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答辩。
时代互通公司首先承认自己确实采用过剪线的方式,但同时表示,他们还采取了单独穿线以及直接接线的方式,因此对于对方一审时提出的“共破坏646根线”不予认同,只承认己方“物理性破坏了122根线路”。
此外,时代互通公司认为,自己使用的宽带线路应当属于业主,因此其不应当对联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联通公司则坚持认为,由于是己方进行了小区内综合布线的工程,因此电缆以及管线等应归其所有。时代互通公司还提出,联通方面提出的50万元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不科学。
尽管双方在许多方面存在较多分歧,庭审临近结束时,均表示同意调解,法官表示将在休庭后为双方主持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