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就苹果公司被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苹果公司共被判赔74.7万元。
三原告分别是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麦家、于卓。他们起诉称,他们享有《明朝那些事儿》系列丛书、《风语》、《风声》、《暗算》、《解密》、《挂职干部》等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他们发现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销售并为iPhone、iPad用户下载上述涉案作品,侵害了他们所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苹果索赔。
苹果公司辩称,App Store并非由其经营,而是由其位于卢森堡的关联企业艾通思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苹果公司未参与涉案应用程序的上传、传播。苹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艾通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审理,该公司表示,艾通思公司是中国的应用程序商店的运营者。应用程序商店向开发商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并受其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在扣除标准佣金后将全部收益转交给开发商,其并不知道开发人的侵权行为,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市二中院认为,本案中,苹果公司未尽到其适当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3万元;赔偿麦家20.5万元;赔偿于卓1.2万元。
(责任编辑:陈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