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叶涛)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正式启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这表明,我国政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指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但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同时还明确指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据了解,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此次《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包含正文及其附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其中,《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明确了申请者的具体条件。具体包括,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为保障试点顺利进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还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转售企业提出了服务质量、号码资源、批发价格、长期服务保障措施、退出机制等多项试点保障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践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并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根据《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获得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将可以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服务内容,以自有品牌开展包括移动话音业务、短信/彩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移动通信业务。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两年的服务费用。
为了切实做好试点业务的申请及审批工作,便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积极申请试点,同期发布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对申请试点的企业资质、地域、人员、商业合同、实质审查、申请材料等要求进行了细化。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